Article 15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并应当注重安排针对专题事项、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