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维修检测的;

(二)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建档备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