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公共汽车客运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协调公共汽车客运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做好公交场站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三)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汽车运营秩序、危害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和信号装置;
(四)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实施计划;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