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对公共数据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源头治理,贯通全市异议数据处理通道,形成数据源头部门、提供者、使用者等多方协同的闭环治理机制。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信函、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数据质量监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主管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提供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和回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