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及时汇聚、回流等工作。下列数据按照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统一管理:
(一)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环境保护、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四)其他应当纳入统一管理的数据。
使用市级以上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健全数据回流反馈机制,积极争取和配合上级应用系统的数据属地回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