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水库的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负责人为水库安全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