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以及其他减少水库库容的活动;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擅自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

(五)在坝体上植树、垦种、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烧烤、露营;

(六)在大坝顶上行驶超重车辆或者擅自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

(七)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八)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十)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等禁止性行为。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