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省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用户应当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