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承担公共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保障燃气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六)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