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