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应当依托公益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为下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

(一)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

(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

(三)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因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

(四)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

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