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