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女性未成年受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