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等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