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