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电力设施巡查中发现用电信息异常、电力设施运行异常,可能因用户用电行为或者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引发的,可以对用户下列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四)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出示有关文件或者证明。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