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
(一)火灾、水灾等灾害发生后,灾害现场总指挥根据救灾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知停止供电的;
(三)用户窃电的;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和公共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