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排放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三)含高盐、高氟的工业废水;
(四)含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五)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六)超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需要预处理的其他污水、废水。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