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公共排水设施移交排水主管部门,协议约定由建设单位运营的除外。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排水主管部门不得拒绝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