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因新建、改建、扩建供电设施,确需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供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属人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确需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就补偿条件、防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