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该项目地块规划条件要求同步建设配电房。配电房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房应当配置防水排涝设施,避免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一般应当设置于地面层。配电房确需设置在负楼层的,地面设计标高应当高于小区周边市政道路标高,且不得设置在有多层负楼层建筑物的最底层。
住宅小区需要改造供电设施或者受电设施的,按照产权归属承担改造费用,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