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或者移植: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交通、电力、通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

(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