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临时占用期间,占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恢复,恢复的绿地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