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规划确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项目,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划确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或者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