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教育的残疾人给予下列扶助:
(一)对贫困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和生活补助;
(二)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寄宿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中学生,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助学补助;
(五)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给予生活补助;
(六)对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