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档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相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科研机构等可以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