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保障机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使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补助制度,按照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发放范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工作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补助标准和发放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