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未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有第十六条禁止行为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