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自行配套土地,或者通过与农户订立合同等方式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就近就地消纳利用。

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施用方法、施用限量等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防止污染环境、传播疾病。

对配套土地不足的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畜禽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