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畜禽散养密集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利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或者配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户管理,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组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