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侵权人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

(二)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三)侵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