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三)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