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每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