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或者未实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