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生态环境、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环境噪声举报和投诉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

(四)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五)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