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发包:
(一)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发包。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