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