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