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污水处理效能、污泥处理处置等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水量实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污水处理监督检查协作机制,共享检查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