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清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鼓励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品,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