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在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并接受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