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热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向供热单位报告。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人员查明情况,抢险抢修、消除隐患,并按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供热单位实施紧急抢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抢修施工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