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住宅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费用;

(二)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热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的,供热单位不得以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维护和更换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三)非住宅热用户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