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并选择十时至十四时之外的时段,或者与热用户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热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热用户投诉之后按前款规定的时间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热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热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温度未达标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先行退还热费,再按合同约定向热源单位追偿。
测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