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除国防、通讯特定行业外),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在保护区内经营性采石、挖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