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