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民族乡(镇)和散居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应当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作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和补偿。

在民族乡(镇)和散居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偿。

在民族乡(镇)和散居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部门应当照顾当地利益,妥善安排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