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淦河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淦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违法排污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