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消防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指导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