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公交车、出租车、邮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宣传。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